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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对价格约定不明确,应如何处理

时间:2019-07-31   作者:沛县合同律师    阅读

20175月,A市某批发市场打算在8月从沿海的B市购进一批海产品。当时,A市水产品批发价为每公斤60元,而B市水产品的批发价为每公斤50元。于是该批发市场便与B市的某水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,约定水产公司于8月向批发市场供应水产品20吨,以买方自由批发市场到水产公司提货,验收后即时款,并约定水产品价格按市价计算。

在本案中,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按照市价来计算这批水产品的价格,但对何时何地的市价并未作明确约定,这属于价格约定不明确的情形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的相关规定,当事人就质量、价款或者报酬、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可以协议补充;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,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;仍不能确定的,如果有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,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。因此本案中双方有争议的“市价”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价格来履行,即按5月份的价格来计算。同时,合同约定由批发市场到水产公司自行提货,可见合同履行地为B市,因此应按5月份B市的水产品价格来计算。

法律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,依照本法第六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适用下列规定:

(一)质量要求不明确的,按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,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。

(二)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,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;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,按照规定履行。

(三)履行地点不明确,给付货币的,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;交付不动产的,在不动产衍在地履行;其他标的,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。

(四)履行期限不明确的,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,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,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。

(五)履行方式不明确的,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。

(六)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,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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