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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案例

成功辩护微信群传播淫秽物品的苗某获缓刑免关押

时间:2018-08-07  【原创】   
成功辩护微信群传播淫秽物品的苗某获缓刑免关押
摘要
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(2018)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于2018年7月6日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实行独任审判,于2018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立群、代理检察员陈雪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苗某及其辩护人段文超到庭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判决如下:
被告人苗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。
文章内容

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

刑事判决书

(2018)苏0322刑初398号

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

被告人苗某,女,1993年X月X日生,居民身份证号码,汉族,初中文化,农民,住安徽省宿州市。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,于2018年5月25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6月15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,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。

辩护人段文超,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(2018)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于2018年7月6日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实行独任审判,于2018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立群、代理检察员陈雪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苗某及其辩护人段文超到庭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经审理查明:

2018年4月至6月期间,被告人苗某在微信上建立“11人电影搞笑进群拉10人”微信群,并使用微信号为“l0nge9625”昵称为“龙哥”的微信,向群内成员219人发布色情视频共计113部,供他人观看。案发后,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苗某涉案手机1部,并提取相关视频。经鉴定,该113部视频均属于淫秽物品。

上述事实,被告人苗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,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、认证的接报警记录、案发经过、到案经过,被告人苗某户籍证明及照片,扣押决定书、扣押清单、扣押笔录提取笔录,微信截图、移送清单,沛公鉴字【2018】第009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,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,证人张琦的证言,被告人苗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,足以认定。

庭审中,公诉人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的犯罪事实,系坦白,具有从轻处罚情节。该量刑情节,经查属实,本院予以确认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苗某利用即时通讯软件传播淫秽物品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苗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本院予以支持。被告人苗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,依法应当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被告人苗某到案后如实自己的犯罪事实,系坦白,具有从轻处罚情节。同时,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,表示被告人苗某平时表现较好,有悔罪表现,没有再犯罪危险,判处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,符合社区矫正条件,并同意监管,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。

根据被告人苗某的犯罪事实、犯罪性质、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六十四条第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七十二条、第七十三条、第七十六条规定,判决如下:

被告人苗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。

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)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
 

 

审  判  员   王   康

二○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

书  记  员   段   梅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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